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年3月10日第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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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思萍:

本院受理原告杨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9)黔0402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限被告郭思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杨梅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9年6月26日起计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共计2100元,由被告郭思萍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思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原告不再向本院退取诉讼费。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安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