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婷: 本院受理原告安顺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婷、安顺市西秀区就业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指导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黔0402民初6327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1、被告潘婷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9582.92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9年10月30日的利息合计为人民币16294.54元,2019年10月3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9.4791‰计付);2、被告安顺市西秀区就业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指导中心对上述债务承担80%的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