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黔0402民初4308号 安顺盛世易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江柯: 本院受理原告彭正虎诉被告安顺盛世易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江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人民币26200元整;二、判决被告支付自2018年11月23日至履行完毕期间按照月息2%计算债务利息(其中从2018年11月23日至2019年7月23日的资金占用费为4192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黔0402民初4308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