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9年9月19日第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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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扬:

本院受理原告安顺市西秀区广达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李明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9)黔0402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明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材料款人民币8474元给原告安顺市西秀区广达装饰材料经营部。二、驳回原告安顺市西秀区广达装饰材料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650元由被告李明扬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向原告支付款项时直接向原告支付,原告不再向本院退取)。被告李明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判决生效履行期限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安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