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勇祥、严珍: 本院受理(2019)黔0402民初675号原告薛姜琼与被告邹勇祥、严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决:1、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整;2、二被告以借款本金200000元整按月利率2%支付原告从借款之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3、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本院第二人民法庭(蔡官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