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辉: 本院受理(2017)黔0402民初581号原告安顺西秀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丽芳、古田、何红林、罗金秀及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决: 一、被告何丽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 000元,利息及复利(暂算至2017年2月4日的利息56 899.96元、复利4 208.35元),本息共计361 108.31元,之后所产生的利息及复息均按合同约定利率计至实际履行日);二、被告古田、何红林、罗金秀及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