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桂芳: 本院受理(2017)黔0402民初1476号原告陈小梅与被告孙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60000元;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2017)黔0402民初1476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一、查封孙桂芳坐落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丰景华府A7栋1单元9——4号房屋。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张跃进坐落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中华东路东段顺城壹号 5幢1单元2层1号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