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遵义市地方立法条例》于6月6日正式公布施行,这是遵义市在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公布施行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2015年10月,遵义市在全省设区的市、州中第一批获得批准行使地方立法权。此后,遵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具体负责首部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在相关部门的配合、立法咨询专家的智力支持和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参与下,《遵义市地方立法条例》草案经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两次审议后,于今年1月22日由遵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记者了解到,公布实施的《遵义市地方立法条例》共八章五十五条,对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的程序、报请批准和公布以及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等内容作出了规定,确立了遵义市地方立法活动的主体、原则、权限、程序等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该条例突出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专章设定了地方立法准备环节,对编制地方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起草法规案的主体、要求、法规起草组织、起草要求等作了详尽规定。且充分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开展立法协商,确立了立法论证、听证、评估、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参与立法活动等制度,切实扩大公众参与,凝聚社会共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