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告
迁坟公告

2016年5月18日第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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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安新区高峰镇因建设高峰花海项目,涉及活龙村活龙组叫花坡有十三座无主无碑土坟,请坟主见此公告后于2016年5月27日前与高峰镇政府胡乾联系,办理迁坟相关事宜,逾期视为无主坟处理。

    联系电话:0851-34668091;18285307470  

    特此公告 

    贵安新区高峰镇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8日       

    郭伟、王家丽:

    本院受理原告刘秀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6)黔0402民初663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本院判决你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56000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告

    景惠兰:

    本院受理原告张红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红英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借款利息人民币387000元。并承担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6)黔0402民初1349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告

    周荣莲、吴科荣:

    本院受理(2016)黔0402民初1122号原告周治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治平诉请判决你们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至为公告送达期满的第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安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