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2日第07版
李登国、甘莉:
本院受理原告杨远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决你们共同一次性还给原告共8万元(三次借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的时间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