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海口10月11日电 记者11日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海南省法院将建立干预过问案件记录制度,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凡是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况将“全程留痕”并上报,杜绝“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等情况。 为确保审判权独立行使,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海南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和《海南法院贯彻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两个实施细则”),并已于8日开始实施。 在“领导干部干预案件实施细则”中,明确了法院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领导干部)过问案件均要全程留痕、真实记录。列举了15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应该特别报告的事项,主要包括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者、越权对案件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人为控制立案、结案,以及在保全、执行、鉴定、评估等过程提出具体要求等行为。 领导干部过问案件的情况将会上报至同级或上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人民法院。情况严重,可能造成冤家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报告高院,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工作人员不如实履行记录领导干部的干预行为的将面临内部惩戒。 而“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实施细则”则对全省各法院工作人员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过问案件的情形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包括干预案件、违规打听案情、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通风报信,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当面请托转递涉案材料。 此外,“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实施细则”对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5种行为规定了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在法院内外进行通报等惩罚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