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贤红: 本院受理(2015)西民初字第1738号原告文开琼诉你、赵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文开琼诉请你、赵泽富向其偿还借款32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从借款日起计至款付清日止)。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