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

2015年8月11日第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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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镇宇、王海琴:

    本院受理原告袁汝萍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李镇宇、王海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给原告袁汝萍。二、由被告李镇宇、王海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以借款人民币5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3月29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袁汝萍。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邮寄费44元,合计人民币569元,由被告李镇宇、王海琴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安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