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市直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2015年6月29日第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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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残工委发[2015]3号

    市直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贵州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37号)、《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办发[2006]50号)和《关于贯彻〈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府办发[2006]96号)等规定,为依法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

    二、征收对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单位。

    三、征收标准:本单位应缴纳保障金=(2014年末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 ×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2013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四、年审征收时间:2015年7月15日至9月30日。

    五、按比例就业年审

    (一)各单位到安顺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年审(地址: 安顺市西秀区东关新天地龙青路新九小旁)。逾期不参加年审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各单位年审时须提交的材料:1、《贵州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可从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的资料中下载表格填报,网址:http://www.gzcjrjy.org)。2、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除报送上述资料外还须报送以下资料:(1)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2)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3)残疾职工《工资册》;(4)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请市教育局、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畜牧局等单位负责通知下属事业单位。

    六、保障金征收

    (一)各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征收依据和账户到指定银行缴纳。 

    (二)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财政部门从本单位的经费中代扣。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检查,市残联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保障金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征收情况。

    七、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地点

    安顺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乘市内2路、9路公交车到龙青路东关新天地清水湾站台下,向新九小方向过人行道前行300米。

    联 系 人:刘  芸    雷  英    陈继安

    咨询电话: 18608538257  18608535730 )

    安顺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2015年6月29日            

安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