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翠、陈家发: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中华北路支行诉被告你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俩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俩公告送达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的(2015)西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主要内容为:解除原告与你俩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由你俩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29 770.50元;原告在你俩不履行上述义务时,有权对你俩提供抵押的位于安顺市开发区星光路民泰小区1栋2单元6跃层1号的房屋(建筑面积119.59平方米、99.56平方米)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限你俩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