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心解除合同通知书

2015年6月26日第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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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解合通字第02号

    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2012年12月15日安顺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心(以下称甲方)与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乙方)签订的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技术监督业务用房(以下称技术监督业务用房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3条、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22条、第三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22.1条的约定,并根据技术监督业务用房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定,你公司已经不能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完成工程建设,且至2015年6月25日已经连续停工129天,你公司已经实际无法履行且实质上已经停止履行合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向你发出通知如下:

    解除甲乙双方于2012年12月15日签订的技术监督业务用房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安顺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心清场通知书

    (2015)清场字第02-1号

    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顺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心(以下称甲方)于2015年6月26日12时向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乙方)送达的(2015)解合通字第02号《解除合同通知书》已经生效,2012年12月15日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技术监督业务用房(以下称技术监督业务用房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解除。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22条的约定,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乙方发出通知如下:

    一、请乙方于2015年7月1日08时00分进入技术监督业务用房项目现场,与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共同对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清点的期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6日,如因清点工作繁多,该期限需要延长的,延长的期限不超过2015年7月10日,清点工作的工作时间为每日08时00分至18时00分。因乙方原因不到场进行清点的,视为乙方认可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清点的结果。

    二、清点完毕后,由甲乙双方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22.3条的约定,进行工程款结算。在结算中产生纠纷的,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清点完毕后,乙方应在5日内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通用条款第18.7条、第18.8条的约定,进行清场和组织乙方的施工队伍和一切与乙方有关的人员撤离。

    四、乙方尚欠其他分包人、劳务承包人、材料供应商、设施设备出租人等其他人员的一切款项均与甲方无关,且其与上述各方的款项结算纠纷均不应影响上述第一、二、三条的工作。如造成影响,由乙方负责处理。

    五、因乙方的原因造成不能按照上述第一、二、三、四条完成清点、清场和乙方施工队伍及一切与乙方有关的人员撤离工作的,由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清点,并由甲方强制进行清场和强制乙方的施工队伍和一切与乙方有关的人员撤离,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未尽事宜,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安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