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2015年5月4日第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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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华顺鸿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紫云自治县奇胜农特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甲方)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已于2015年4月16日向你公司发出解除《紫云县农特产品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合同》通知书,并将该通知登载于2015年4月17日的《安顺日报》。至今为止你公司未对解除合同提出异议。现通知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对建于紫云自治县松山镇红岩村的奇胜农特产品厂房及其他建筑予以撤除。如在该期限内未予撤除,我方将对其进行撤除,并由你公司承担撤除费用。

    特此通知

    联系人:刘筑兰

    联系电话:13595351989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安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