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1日第07版
陈倩、张龙:
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的(2014)西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