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桂花:
本院受理原告汪三明诉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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