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龙:
本院受理原告郭乃武(又名郭乃伍)诉你与张淑祥、张桂兰、周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幺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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