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国 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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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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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1

  蔡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庞文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庞文山申请对你所有的贵G35353号“捷豹”汽车一辆进行查封,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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