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党政纪条规】 □安纪轩 柴某某,男,1963年9月生,大学文化,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9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任安顺市工信委原副主任、党组成员。 柴某某在任安顺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局长(副县级)和安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利用其审核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及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监管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职务便利,先后于2009年1月至2012年1月,多次收受了多家中小企业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31800元以及价值23280元的物资。2012年9月,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柴某某有期徒刑10年,依法没收其所交赃款155080元上缴国库。柴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13年7月,安顺市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报经安顺市委批准,给予柴某某开除党籍处分。同年8月,安顺市监察局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报经安顺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柴某某开除公职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