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红:
本院受理原告施锡明、甘方琼诉你、卢光琪民间借贷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等。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期满的30日届满。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二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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