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 梅: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诉你、胡波、叶朝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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