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黔之腹·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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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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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3

  问:出台《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安顺市两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出台《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是:

  一是规范征收补偿活动。规范征收程序是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只有通过程序的完善,才能保障征收和补偿的有序进行。近年来,安顺市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保障了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但在实际工作中也还存在着征收主体不统一、补偿标准不统一、拆迁程序不太规范等问题。两个《办法》结合安顺市西秀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际,明确了安顺市西秀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体,对征收决定的作出程序、补偿方案制定程序、强制搬迁程序、争议解决机制以及救济程序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是一部操作性、实效性非常强的规范性文件。

  二是维护公共利益。城市建设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没有城市的发展,就谈不上共享发展成果。推进城市化、工业化建设,改善城市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本目的在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当然,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并不否定个人利益的存在。既不能以公共利益涵盖个人利益,也不能以个人利益阻挠公共利益的实现。两个《办法》依据条例规定,对公共利益进行了具体界定,明确因国防、外交需要、公共事业建设等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造等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实行房屋征收。在这里要特别强调,必须消除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即认为只有修路、架桥等公共设施建设才是公共利益,其他项目都不是公共利益。应当明确,凡是符合新条例界定的建设活动,符合安顺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均属于公共利益范畴,都应纳入征收范围,依据两个《办法》规定进行征收。

  三是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保障权、救济权等基本权利。在知情权方面,明确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要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并依法公布决定内容。在参与权方面,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就征收决定、补偿决定提出自己的意见,并依法参与房屋征收听证会发表意见。在选择权方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不同的安置形式,可以协商选择房屋评估机构等。在保障权方面,明确规定征收个人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在救济权方面,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问:《办法》的制定和出台需要做大量的前期工作,请谈谈《办法》的制定过程? 

  答: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条例》的颁布实施,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为贯彻落实新《条例》,推进和规范安顺市国有土地、两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按照市政府的工作安排,我局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在深入调查、认真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安顺市两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定》、《安顺市房屋征收补助费标准》和《安顺市被征收房屋室内二次装修补偿参考标准》共5个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的全市房屋征收政策性文件。为使上述5个政策性文件具有针对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今年3月以来,我局先后召开了3次座谈会,分别听取了房屋征收、评估等方面专家,县、区房屋征收管理、棚户区改造负责同志,以及市发改、国土、规划、公安、工商、民政、人社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每次座谈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对5个政策性文件进行梳理分析、反复研究和修改完善。2013年4月12日,市政府法制办召集市、县(区)棚改办负责同志对5个政策性文件进行了集中审定;4月16日,我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进行了研究讨论。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研究讨论,最终形成了上报的政策性文件送审稿。2013年5月,市人民政府常务办公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上报的送审稿。

  

  问:据我们了解,目前国家、省未出台相关专门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规定,我们自己出台的这个《办法》有什么依据?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但《条例》没有一并解决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问题。从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看,现在矛盾突出的确实主要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方面,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是分别由《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在上级没有出台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我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修正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程序,结合当前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台了《安顺市两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问: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最大的不同是什么?

  答:最大的不同有两点,一是主体不同。房屋征收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的主体是开发建设单位,主体的变化更体现了政府对征收工作的重视,更能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二是程序不同。房屋拆迁只要取得拆迁许可即可实施,被拆迁人只能被动接受拆迁;而房屋征收则要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才能实施,被征收人事前可充分了解征收目的,并可对补偿方案提出意见,参与征收的主动性和参与程度大大提高,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安顺市两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主要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统建安置住房安置的,适用这个办法。办法特别强调了两城区必须统一,同时考虑了其他县区的差别,像其他各县、自治县、黄果树风景名胜区、龙宫风景名胜区等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问:《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有哪些亮点?

  答: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亮点: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安顺实际,以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利于推动房屋征收工作开展为目的,对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功能的确认进行了规定。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产生矛盾纠纷较多的,是征收未依法登记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主要矛盾是被征收人与征收人以及主管部门对未登记房屋的认定方面意见不一。从法理上讲,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未依法登记的房屋不能按合法建筑进行补偿是没有问题的,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存在大量因历史原因,导致未依法办理房屋登记的情况。为了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推动房屋征收工作,公平、合理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根据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了两个时间节点,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时间,分时间段对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功能进行确认。

  当被征收房屋无任何手续时,为了避免在征收时矛盾过分集中,部门分别处理周期过长等问题,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熟悉情况的镇(乡)、办事处对产权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拟定处理意见,报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并在房屋所在地及征收现场办公室公示7日无异议后予以确定。这一方式,在实施的中华西路、中华东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过程中已予以采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当房屋实际测绘面积与证载面积不符的,采取从大原则,更好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

  (二)提高了货币补偿的标准。根据《办法》规定:“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房屋征收范围内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征收个人非住宅房屋,由征收人按房屋征收范围内原非住宅房屋相对应产权调换的新建非住宅房屋的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提高房屋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标准,使房屋被征收人获得货币补偿款后可以在相同地段购买同面积同使用功能的房产,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从而达到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居住和经营环境的目的,通过本款的实施期望达到以下目的:1、切实保护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和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标准相对一致,减轻产权调换尤其是底层一进商铺的安置压力;2、通过利益导向,引导底层一进商铺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进行安置,可以改变一直以来我市旧城改造临街底层一进商铺多数为小开间、短进深的产权式铺面,纵深土地的商业价值未能得到有效充分的利用,高档次的品牌店、大型零售商难以引进、规模化经济难以形成的状况,为建设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的城市综合体奠定基础,促进经营规模、品质的提升;3、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框架下,更加有利于改造项目的规划建设,从而使城市品位得到较大的提升;4、缓解了安置房建设压力,拓宽了被征收人选择住房的渠道,被征收人可以按个人的意愿、喜好、经济状况选择自己称心如意的住房,避免了产权调换或房屋安置造成的对安置房地点、楼层、朝向、结构、质量、产权证办理等诸多不满意而引发的纠纷;5、简便易行,减少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也不会出现因延长过渡期限而出现不能及时安置的社会矛盾。

  (三)为确保低收入家庭住有所居,依据我省人均30平方米的同步小康住房标准制定了相关规定:征收个人住宅房屋,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且仅有一处住宅房屋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按住人均建筑面积25平方米进行靠档安置;超出原房建筑面积且在人均25平方米安置范围内的,按建安造价补差;超出人均25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补差。

  (四)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我市的实际,并依照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时间为时间节点,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其房地产的评估价值按所占经营用房价值和住宅价值的权重系数予以认定后给予补偿。

  (五)根据《征收条例》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的规定,我市制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依据我市的经济水平,结合出租净收益进行测算,针对被征收人由于多种原因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情况,无法进行核算的,经营性损失补偿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补偿。

  (六)根据《征收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结合我市的财政能力及各建设项目的奖励标准,按照签约的时间段,给予了签约、搬家奖励。

  

  问:《安顺市两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主要有哪些特点?

  答:这次出台的新《办法》总结一下,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统筹考虑了在项目实施中消化违法建筑存量、控制增量和人均居住面积的问题;二是统筹考虑了城中村城郊结合部安置房标准和客观经营户的合理补偿问题;三是统筹考虑了集体土地上新增人口、城镇人口的认定与补助;四是统筹考虑了被征收对象、村集体生产生活安置问题。

  

  问:《安顺市两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对老百姓有哪些利益优惠?

  答:首先是平衡了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部分差别,避免了城市规划范围内建成区“同地不同价”问题。如:实施办法规定的“签约奖励”和“搬迁奖励”的金额标准、时段,均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一致;其次是综合考虑了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问题,如《办法》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要按被征收人口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商业用房等;此外,还和现阶段的惠农政策结合,如符合政策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在认定安置人口时增加一人计算;父母双亡、未年满18周岁的孤儿,以及无直系亲属的孤寡人员,可独立计户;以往争论较大的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士官、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劳动教养和监狱服刑人员,在此次出台的办法中已明确规定纳入安置范围。

  

  问:怎样确保房屋征收中的公平公正?

  答:这个问题也是广大群众最关心的热点。新《办法》对此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通俗地说就是:征收前,要请有资质的公司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并公示,每家住宅面积、房屋结构和附属面积、人口都张贴在项目征收范围;房屋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代表选定后进行公告;征收的具体实施方案要自下而上征求意见,要报地方人民政府审批;之后再在地方主要媒体上公示,广泛征求、收集反馈意见,不断的对方案进行调整修改;要召开被征收对象参与的听证会。征收中,被征收对象签订协议情况还要进行公示,互相监督,同时也是知情权的体现。征收结束后,所有的资料立卷归档备查等等。

  

  问:作为被征收人,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要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我认为主要是把握两点,一是熟悉我市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规定,对征收补偿政策标准做到心中有数;二是积极参与征收相关阶段的事务,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主动与征收工作人员沟通,使自己的合理诉求能够被充分了解。有了以上两点,就是主动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了。

  

  问:评估机构的产生办法及其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组织被征收人以协商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所在地的镇(乡)、办事处应协助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成功;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所选评估机构得票数按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家评估机构,邀请被征收人代表及镇(乡)、办事处、基层组织代表参与,在公证机构对抽签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下,采取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公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问:如何理解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答: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既包括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也包括了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问:《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如何处理?

  答:《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问:《办法》对未达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如何进行补偿和搬迁?

  答:《办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对未达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的补偿、搬迁作了如下规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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