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莲芝:
本院受理原告唐志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西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堡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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