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7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服刑的普定县化处镇人汪正富从浙江监狱刑满回乡,原贷款本利12000元的重担在该镇司法所的帮助下减免利息3000元。 几年前,汪正富在未犯罪前向信用社贷9000元发展农业生产,贷款还未还却被判服刑。刑满释放后,他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未还贷款加上多年利息让他难以承受。于是,汪正富决心凑齐大部分还款资金,后来他到化处安置帮教办找到司法所帮教干警,请求帮助解决还款之事。司法所干警了解情况后,结合其在监狱的表现和监狱释放鉴定意见,对其进行开导和讲解国家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相关政策,帮助他与信用社协调,最后确定按最低利率连本带息还款,需还12000元的贷款。通过减免3000元的利息后,实际只还款9000元。 (张金玉 梅培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