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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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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1-07-08

  顾菊、陈爱国、姜贤英、杨毓林、刘勤建、刘逆、刘斌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分别诉你们个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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