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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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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安顺市中心支行
关于延续贷款卡有效期的公告
2011-04-01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的有关规定,人民银行安顺市中心支行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组织办理贷款卡有效期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0年新办贷款卡或已参加2010年贷款卡有效期延续的企业,贷款卡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期满前1个月内,请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人民银行办理贷款卡有效期延续,过期贷款卡将自动失效。

  二、在2010年前办理贷款卡,但未参加2010年贷款卡有效期延续的企业,请于2011年7月前集中办理贷款卡补延续手续,过期将不予补延续。因贷款卡失效而无法向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办理延续程序

  (一)领取《行政许可申请书》

  企业法人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009或2010年度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贷款卡》和U盘;事业法人、非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借款人持有效登记证件副本原件、《贷款卡》和U盘到当地人民银行领取《行政许可申请书》电子模版(该电子模版可到市政府网站下载)。

  (二)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及电子模版

  1、持卡人应用钢笔如实填写申请表中有关信息,字迹工整清晰,若涂改需加盖印章确认。各有关信息的填写,应先仔细阅读各表下方有关说明;

  2、按《行政许可申请书》电子模版格式要求将基本信息输入U盘。

  (三)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核验的内容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登记证》或成立批文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2、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和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新身份证正、反两面均须复印);

  4、上年度财务报表。大型企业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小企业提供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事业单位、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借款人等无须报送财务报表;

  5、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上述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使用A4纸规格复印纸,并加盖单位公章。(新身份证正、反两面均须复印);

  四、其他要求

  辖内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对延续(年审)不合格、未办理贷款卡延续(年审)的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违者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五、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借款人在工商行政登记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

  1、中国人民银行安顺市中心支行:0853-3342544

  2、中国人民银行普定县支行:0853-8224850

  3、中国人民银行平坝县支行:0853-4222470   

  4、中国人民银行镇宁县支行:0853-6221023    

  5、中国人民银行关岭县支行:0853-7223413 

  6、中国人民银行紫云县支行:0853-5233251

  中国人民银行安顺市中心支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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