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谁承担责任? 案例:房东将两间四层楼房建设工程包给了泥水匠胡某,双方约定施工中的安全事故全部由泥水匠胡某负责。在施工中,泥水匠雇佣的小工不小心掉下碎砖块,砸伤一过路的行人,导致其头部严重受伤,花掉医药费8600多元。这种情况下,行人可以向谁主张赔偿?小工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行人可以向泥水匠和房主主张赔偿权利,并且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小工是雇员,不小心掉下碎片砸中行人致损,其行为后果应由雇主即泥水匠胡某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房东是工程发包人,他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泥水匠施工,具有选任过失,应与雇主即泥水匠承担连带责任。其与泥水匠约定的安全生产事故自负条款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小工则一般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小工作为泥水匠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是因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员就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下班途中被撞伤是否属于工伤? 案例:张某在一工厂上班,厂方一直没有给张某缴纳工伤保险。有一天张某下班后骑摩托车离厂回住处时,在公路上被轿车碰撞致伤。共花去医药费4000元。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经调解轿车司机支付了1500元药费。张某认为自己是工伤,为此要求工厂报销另外2500元医药费。厂以张某负主要责任为由,认为不是工伤,拒绝支付。张某问,他的伤究竟是否属工伤? 解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因此,工厂以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为由,认为不是工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张某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对续签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案例:方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10月到期,但用人单位至今还没有与方某续签书面的劳动合同,而方某仍然在原工作岗位上工作,工资待遇也都没有变。《劳动合同法》是怎样规范续签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与方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过渡安排,《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2010年11月1日之前与方某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否则,也应当承担法律后果,即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