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由于全市受低温雨雪凝冻灾害天气影响,山头林区易燃物增多,可燃物载量增大,引发森林大火的可能性极高。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特发布此通告。 一、禁火期为2011年3月15日至5月15日。 二、禁火区域为各县区行政区内的林区、风景旅游区和林缘地带。 三、森林防火期间禁止以下野外用火行为: 1、禁止烧荒作耕、烧田(地)坎草、烧灰积肥。 2、禁止在山上直接烧除断木枯枝、落叶杂草和农作物秸秆。 3、禁止在林区及林缘吸烟、野炊、烧烤、用火取暖和点烛上香、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4、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 5、禁止进山狩猎、爆破、实弹射击、烧马蜂窝和点火把照明。 6、禁止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凡需野外生产用火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上报生产用火实施方案,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在做好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用火。 五、进山入林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和林业等相关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与义务。凡阻挠、妨碍相关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凡违反本通告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