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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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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税法援助的公告
2011-03-07

  尊敬的纳税人:

  为加强税收行政监督,妥善解决涉税争议,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国税机关依法行政,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安顺市国家税务局将成立税法援助中心,对全市纳税人有关税收法律提供援助。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在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等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代缴、代征人)与国税机关发生争议时,可以申请国税机关对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予以说明、对有关争议予以协调调解。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及时协调调解、化解矛盾、解决争议。

  二、纳税人可向安顺市国家税务局税法援助中心提出税法援助申请,实行统一受理、协调办理、一体化运作的工作模式。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法援助申请,由税法援助中心统一受理并转至相关部门限期办理后及时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申请税法援助的,可通过下列途径提出申请:

  (一)到安顺市国家税务局税法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二)电话申请。可拨打服务热线12366,也可拨打税法援助中心电话申请。

  (三)信函申请。可通过信件、传真等方式申请。

  四、纳税人对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廉洁勤政等有异议的,以及涉税争议问题已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定案的,不在税法援助范围之内。

  五、纳税人可随时向安顺市国家税务局税法援助中心提出税法援助申请。税法援助中心当场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办理情况答复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的,说明理由,经税法援助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定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日。

  六、纳税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或过程中,可以选择申请税法援助,不受争议问题发生及持续时间限制,也无前置条件。

  七、税法援助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不中止执行,主管国税机关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认为有必要中止执行的情形除外。

  八、纳税人申请税法援助的,仍然有权依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相关时效不因申请税法援助而中止,请注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

  九、欢迎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提供无偿税收法律援助。

  联系电话:0853-3282412

  联 系 人:余建津  金兴成  李翔

  联系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中华东路66号

  

  安顺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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