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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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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声明
2011-01-08

   安顺市黔中马记绿色食品厂状告贵州安顺旧州邓幺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一案,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黔高民三终字第21号终审判决。责令贵州安顺旧州邓幺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对“旧州”二字的使用并赔偿安顺市黔中马记绿色食品厂经济损失。现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受安顺市黔中马记绿色食品厂委托严正声明,安顺市黔中马记绿色食品厂所持有“旧州”商标是经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登记并受法律保护。望现正在使用“旧州”二字的商家及个体商户立即停止对“旧州”二字的使用,否则,本律师事务所将根据委托,通过司法途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邹莹  王军

  201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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