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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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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
2009-07-28

  

  新华社北京7月27日电  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是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最重要的信贷品种之一,《办法》通过何种方式保证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它的出台是否会影响企业的贷款申请与使用?《办法》实施贷款支付管理会否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成本?27日,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以上诸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  单笔金额超500万元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所谓固定资产贷款,《办法》从贷款用途的角度,将其定义为“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机构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沿用了国家统计部门的口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大类。

  《办法》通过何种方式保证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这位负责人说,第一,要求贷款人事先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约定贷款发放条件、支付方式、接受监督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要求贷款人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确保借款人的支付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用途。

  第三,《办法》将贷款资金支付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经多方调查、论证后,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四,要求贷款人在借款人不按约定的方式、用途使用贷款时,采取更严格的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贷款发放和支付。

  同时,《办法》提出的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在目前某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中已有很多尝试,在某些领域甚至已成为全行业的习惯做法。实践表明,对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并没有影响到借款人的资金使用。

  银监会将确保《办法》得到贯彻落实。为此,《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分大小均需执行,对所有类型的借款人的贷款均需执行;《办法》发布后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3个月的准备期。《办法》实施后,银监会将跟踪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办法》的执行情况,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有效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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