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促进行业依法治理 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正案》,并于当日公布施行。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从2002年3月1日施行以来,为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全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该条例颁布施行的时间早于国务院发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存在先天不足,有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我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原有的法律援助范围过窄,难以满足广大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此次修改,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修正案》主要在三个方面作了修改和完善:一是扩大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基础上,增加“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等六种情况为法律援助的法定范围。这是我省根据“欠发达、欠开发”的省情,根据人民群众的新需要,在新时期、新形势下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而采取的重大举措,走在了全国前列。 二是更加强化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力度。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目前,我省大多数县级人民政府虽然已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但多年来财政预算和实际拨付的法律援助经费没有增长或增幅很小,明显低于同级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增幅,法律援助案件量剧增与法律援助经费不增或小增之间的矛盾很突出。为解决这一问题,在原条例基础上增加了“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规定,从而更加强化了政府在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方面的责任,从经费上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基础。 三是扩大了受援人范围,明确了经济困难标准。原条例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要有本省常住户口或暂住证,案件或者事件发生在本省并且依法由本省司法机关或者公证、仲裁机构受理。新条例取消了这些限制条件,扩大了受援人范围。以前的经济困难标准是由法律援助机构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执行。新条例明确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执行”。避免了法律援助机构在审查条件时的不确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