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1、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其相关证明文件; 5、有付款20%以上的购房首付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6、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40%以上的自有资金,并已用于支付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首付款; 7、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 8、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9、符合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