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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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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放宽对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2009-04-22

  新华社重庆4月21日专电  为切实转变执法办案理念,规范执法办案行为,使全市各级工商机关更好地服务当前经济形势,重庆市工商局近日研究出台了《关于在执法办案中依法合理行使职权的意见》,对在执法办案中依法合理行使职权做出具体规定。

  重庆市工商局副局长陈速表示,对市场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国家赋予工商机关的重要职能。执法要体现和谐和以人为本,就是要抓大放小,对一些轻微的、对社会危害不大的案件放宽处理,集中精力查办大案要案。

  此次出台的意见共有十条具体措施,主要内容为: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财物,责令暂停销售,提请暂停支付,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些措施将立案调查、行政强制措施、案件执行等行政处罚的主要环节均纳入规范,旨在通过具体可行的制度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职权的执行,实现依法合理行政、人性和谐执法。例如,对涉嫌违法企业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及时与主管部门或企业领导协调沟通,争取支持配合。需要向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者调查询问时,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调查询问时机,尽量避免调查询问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当影响。

  重庆市工商局此次规定,只有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并且有证据表明有关财物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情况下,方可批准使用查封、扣押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原材料、半成品、易腐烂变质物品、时令商品等,不得轻易使用查封、扣押措施。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将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避免因措施不当或解除不及时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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