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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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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2009-04-14

  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促进行业依法治理

 

  问:《就业失业登记证》如何发放?发放对象是那些?

  答: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做好登记统计工作。全省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本省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凡已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要及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进行标注。     

  《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的范围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各市、州、地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5.城镇复员退伍军人申请自谋职业的;     

  6.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和其他非本地户籍失业人员;

  8.各市、州、地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问:为解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完善面向所有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那么就业困难人员对象十那些?

  答: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持《残疾证》残疾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需求的人员均可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问:为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  ,有那些具体的优惠政策?

  答: 1、对各类企业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由本人负担。

  2、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3、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2/3。

  以上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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