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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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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09-04-01

  

  陈忠平:

  本院受理原告冉丽诉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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