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特约评论员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必须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始终把改革创新作为农村发展的根本动力。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对此进行了具体部署,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 坚持不懈地推进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调整不适应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既是我国30年改革开放的基本经验,也是继续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必须遵循的重大原则。 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既要解决农村经济体制不够完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耕地和水资源制约日益加剧、农业基础设施依然薄弱、农村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发展相对滞后等深层矛盾,又要应对由于我国农产品供求格局、农业劳动力结构、农村社会利益关系、农业对外开放形势发生深刻变化而引发的新问题。 从中长期看,为实现农村发展战略目标,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必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抓紧在农村体制改革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进一步放开搞活农村经济,优化农村发展外部环境,强化农村发展制度保障。 从当前看,有效应对国内外经济增长明显减速对农业农村发展冲击逐步显现的挑战,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实现2009年农业农村工作“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的目标任务,必须不断总结实践新经验,探索改革新举措,在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金融制度、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等方面取得新进展,形成亿万农民和基层组织积极性竞相迸发、创造性充分展现的生动局面,为农村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深化农村改革,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转变,指明了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方向。为此,要认真落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各项措施,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要严格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各项要求,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要抓紧制定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的具体办法,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 深化农村改革,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延伸和拓展,要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同时,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已落实到户的,要尽快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健全林地林木流转机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发展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同时,应进一步扩大国有林场和重点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 深化农村改革,要继续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快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按照2012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的要求,加快乡镇机构改革,推进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当前,要把健全农业公共服务机构作为乡镇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力争3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明确职责、健全队伍、完善机制、保障经费,切实增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继续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着力提高县乡财政保障能力,稳步推进扩权强县改革试点,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积极稳妥化解乡村债务。 深化农村改革,要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贷款难是制约农村发展的突出瓶颈。各类金融机构要自觉把支持农村改革发展作为应尽义务,加大信贷投入力度,增强对农村地区的服务能力。抓紧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实施办法,建立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的激励机制,对涉农贷款定向给予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对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实行鼓励政策,对中西部地区农业保险保费加大中央财政补贴力度。扩大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积极探索发展多种形式担保的农村信贷产品。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险种,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努力规避农业生产经营风险,保障农民人身财产安全。 |